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昨天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发布新政,涉及老旧小区改造提高等内容。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职工按本通告萃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其未婚应该均无我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建提高、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未婚、直系血亲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建成本费申请萃取住房公积金。萃取申请人应当在完工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人萃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同一套房屋,萃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减少面积部分交纳的改建成本费。
职工与单位中止或中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剩半年后,可以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低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多达被纳入低于生活确保范围或低于生活确保边缘家庭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根本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萃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多达住院费用个人开销部分。根本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根本性疾病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