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为充分发挥房地产广告对房地产市场的助推起到,进一步希望房地产广告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公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融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布提示”)。
公布提示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公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公布指引从坚持准确导向、内容真实精确、明晰最重要信息和主体责任四个方面,细化了房地产广告公布要求,并明确指出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的八种类型及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经常出现的十项内容。
在主体责任方面,公布提示具体,广告代言人仅能为用于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引荐、证明,并应当充分用于代言商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等经营主体,要完备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平台或场所公布欺诈违法房地产广告的用户采行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公布指引中提到的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经常出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不得所含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欺诈或引人误会的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快速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维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报酬的允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往返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明确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方位的内容。
4、不得违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回应的,应当确切回应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指明价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所含风水、吉凶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展开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需要为住进者办理户口、低收入、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印发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