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牵头发布《关于印发贵港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身体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标准、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优惠、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等方面共提出十项政策措施。
《通知》表明,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未婚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贷款出售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三区两县市)名下无商品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出售过住房,在贵港市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继续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在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报》具体,自11月1日起,贵港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于首付款比例为不高于20%,利率政策上限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利率政策上限调整为不低于适当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明确按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批复文件执行。
在引领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方面,《通报》明确提出,自11月1日起,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多达公示的备案价。《通报》实施前已办理预(现)购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新的申报可售房源销售价格。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每半年申请人一次调整价格。
《通知》还提出,反对非住宅商品房规划性质变更。公寓或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商品房,为适应环境市场需求变化,可按程序调整为住宅性质商品房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