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拒绝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严肃贯彻落实。
意见认为,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划入涉及规划,融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成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构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拒绝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竣工居住区要融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备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起到,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住进管理制度,具体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保证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医疗居多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确保好集中布施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以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金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地供给。